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195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赵*、孙*宇参加合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再审请求:1.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6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张**声称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即承包了东青麻5.2亩土地,原审法院认定:自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被上诉人父亲张荣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了对贾庄乡化庄村东青麻5.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化庄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地登...(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