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长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李**、原审被告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长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被上诉人陈**、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原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长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少承担101994.96元(包括误工费23682.96元、伤残赔偿金73412元、后期治疗费4900元);2.陈**、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鉴定人出庭质证。事实与理由:1.陈**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与其伤情不符,不构成九级伤残;2.陈**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年满55周*已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
陈**、李**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长阳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1.陈**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符合规定;2.陈**因伤多处骨折,根据相关规定必然发生...(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