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诉被申请人长春市南***********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行赔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提审。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所诉赔偿请求基于被申请人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法律未规定需已确认违法为前置条件。一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在未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后提起本案赔偿诉讼属于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明显剥夺了申请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赔偿的权利,一、二审裁定明显错误。(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无需浪费司法资源再行确认案涉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拆除房屋,除此之外的拆除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故本案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无需再通过司法途径进...(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