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5月7日18时至19时许,被告人康**通过电话与常**、马**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于次日15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附近分别以500元的价格向常**、马**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2021年5月9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路**号**室抓获被告人康**,后在常**暂住的出租屋内查获由被告人康**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7克。
2.2021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郭**通过微信与郑*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安宁区保...(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