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死亡抚恤金31969.50元及丧葬费71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之母许**系原崇阳县轻工业局钟某修配厂(以下简称“钟某修配厂”)职工。1993年9月1日,钟某修配厂与被告某某支行签订《合同书》,约定钟某修配厂名下**栋**层楼房由被告某某支行投资开发,全部工程设计及投资均由被告某某支行承担,开发的房地产所有权归被告某某支行所有,但包括二原告之母许**在内的16名钟某修配厂职工在离退休后,凭劳动人事部门所办理的离退休手续按政策...(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