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在西吉县某幼儿园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林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相间的二轮摩托车,于同年6月25日配备一把车钥匙供自己骑行使用。马*林报警后,该辆摩托车被侦查人员追回并发还马*林。经宁夏华振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摩托车的价格为2170元。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不全缓解期。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马*林对被告人马*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马*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书、归案经...(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