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池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双方纳入统一结算的19份合同以及未纳入统一结算的3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款尾款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产品质保期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