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铭某戊公司)因与蒋**、原审第三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某某********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铭某戊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铭某戊公司与蒋**没有借贷合意错误。1、铭某戊公司与蒋**间借贷合意已达成。①蒋**在2023年9月5日的微信中通过铭某戊公司员工雷某兵向铭某戊公司请求借款交房租,该证据与本案直接关联,一审判决错误将其认定为铭某戊公司内部员工间对话而无关联性。②2023年9月8日铭某戊公司员工袁*对蒋**说:“等哈,等财务过来了看,我跟老雷说了要他去找九鼎借”,9月11日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转款200000元给蒋**时应铭某戊公司要求备注“代铭楚优晟付款”,该证据是蒋**借款的意思表示,与本案借款直接关联,一审判决否定该证据的关联性明显不合理。蒋**辩称袁*系受王**委托找铭某戊公司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③2023年9月27日铭某戊公司员工郭*斌与蒋**的通话中蒋**明确诉争借款系通过雷某兵向铭某戊公司所借,会归还给铭某戊公司。本案虽然没有借贷合...(本文书还有5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