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赔偿原告李**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1309781.36元。具体为医疗费32584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护理费811091.6元、营养费75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59520元、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564.29元及护理用品费120340元,以上合计2619562.71元;2.判令被告某**赔偿原告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杨*孕期多次在被告某**检查,于2016年10月26日因“g3p1孕40+4周*位待产,胎儿宫内窘迫”入院,于10月29日产下原告。原告李**因“呻吟吐沫约50分钟、四肢强直5分钟”入院,11月17日出院,诊断:缺氧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