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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营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鲁059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原告黄**诉被告东营银行******(以下简称“东营银行”)、维仕融资******(以下简称“维仕担保公司”)、上海维信**********(以下简称“维信金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申请追加上海睿银**********(以下简称“睿银资产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东营银行、维仕担保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维信金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过互联网开庭参加诉讼,被告睿银资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并明*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高利贷”利息共计632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4日向被告维信金科公司经营的贷款平台“豆豆钱”申请借贷,借贷申请审批通过后,“豆豆钱”随即通知被告睿银资产公司以“风险保障计划”名义向原告变相收取“砍头息”,金额为2599元,扣款时间为2020年1月5日。原告于2020年1月5日收到被告东营银行网上银行转账42100元,借款期限12期,第1至11期每期还款4228.24元,第12期还款4228.28元,总费用11237.89元,总计还款50738.92元,综合资金年化率48.95%,于2021年1月4日结清,原告还款未出现逾期。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本文书还有69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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