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与被告天王*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白*、张*、北京华人************(以下简称影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文化公司、白*、张*、影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化公司、白*共同支付栗**工资及道具租赁费共计374666.67元;2.判令张*、影视公司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文化公司、白*、张*、影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栗**受聘于文化公司,从事道具置景工作。2019年1月31日,文化公司为栗**出具《结算清单(付款承诺)》,内容为:“由天王*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的...(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