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焦**、贾**、贾*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第三人临沂市佳*******(以下简称佳安公司)、第三人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王**,第三人佳安公司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焦**、贾**、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款8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7日,成都健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8××××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一份,保障项目含人身伤亡责任及医疗费用责任,其中被雇佣的司乘人员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万元。2021年4月...(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