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党**以线上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被告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索**归还信用卡(“三江信用卡”)贷款本金79373.8元、利息7370.15元、费用6516.9元,共计93260.8元;2.判令被告索**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77.00元;共计:96337.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索**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信用卡”,签署《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随后,原告同意索**“三江信用卡”的领用申请向其交付“三江信用卡”(卡号为:×××)。索**领取“三江信用卡”开始激活并正常...(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