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的网页上展示的侵权产品,被告已在2018年11月底全部撤下,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的侵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较轻,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该侵权产品也是第三方通过被告的网页实施推销,该侵权产品的来源不属于被告,事实上被告也没有通过该网站销售过有任何侵权图样的产品,没有获取任何的非法利益;2.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侵权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故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2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是没有生产能力,只是一家自行组装娱乐机器的产家,被告所销售的产品零部件都是从第三方采购回来,故被告不存在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对于网站显示的有侵权产品的商标,都是有第三方将图样提供给被告,故被告不存在有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有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4.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