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下称人寿财保平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直接赔付原告伤者的赔偿款人民币6111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及执行费816.7元,共计人民币6651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李**为自家修建房屋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告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主险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2万元/人。2020年10月23日施工人员曾季芳在施工过程中操作锯台时锯伤左手。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李**赔偿施工人员曾季芳61113.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曾季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由此承担了执行费816.7元,并全部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本文书还有4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