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融借款本金共计89928.95元、利息3946.28元,以上合计93875.2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4年7月24日,后期的利息、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wd23021*****49222。约定贷款金额:1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仟元整),贷款期限:36月,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贷款利率:6.12...(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