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四川悦翔********(以下简称悦翔公司)、胡*、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悦翔公司和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公告期间30日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追加被告胡*、罗**为本院(2023)川1002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胡*、罗**分别在其认缴出资额26万元、24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胡*、罗**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与被告悦翔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内劳人仲案﹝2022﹞2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本文书还有2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