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华泰财产*************(以下简称“华泰保险湘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华泰保险湘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泰保险湘潭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李*车辆损失86326元,评估费3500元,施救费600元,合计90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泰保险湘潭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5日9时40分,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轿车,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与牡丹路交会处,与案外人周*驾驶的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湘c小型轿车经施救被送至修理厂,产生施救费600元。因与华泰保险湘潭支公司无法就定损达成一致,李*只好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