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彭*****************(以下简称彭*县规资局)不履行行政查处职责一案,不服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25年1月16日对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彭*县规资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聂**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系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县)某街道某村村民。2024年7月5日,李*向彭*县规资局提出《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重庆市彭*县某街道某村的房屋被违法征收征用一案履行行政查处职责,并赔偿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请求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请求给予行政处分或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请求将处理结果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彭*县规资局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彭*规资〔2024〕72号《关于...(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