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吴**、曾**、开平市天**********(下称“天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于2023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8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石**,被告吴**、曾**,天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开平市天庆二手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识别代号为×××7358东风日产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开平市天庆二手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退还已付购车款103500元并增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310500元;3、判令被告开平市天**********向原告支付已付的保险费2836.65元和金融服务费3000元及利息20808元(按揭利息计算公式:578元/月×3...(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