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单*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委托代理人马**、朱**,被告中国某某**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诉称:2022年8月12日15时39分,驾驶人单*驾驶车牌号为贵fm××**的小型客车,从威宁县草海镇郑*营村往威宁县环海路泰丰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县环海路(小地名:郑*营村)处时,因操作不当,驾驶该车开至路边的边沟内,导致驾驶人单*以及乘车人薛*楠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威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单*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骨折病:气滞血瘀证,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经威宁交警大队委托机构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伤残等级为...(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