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李*、张**、张**、张**、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被告张**、李*、张**、张**、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丰台区正阳八条9号**幢**层房屋,属于孟**继承所有部分归张**继承所有;2.依法继承使用位于上述房产院落自建部分100平方米,属于孟**继承所有部分给张**继承分割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孟**与丈夫张*于1947年登记结婚。并先后育有长子张**、次子张**、三子张**、长女张**、四子张**,共5个子女。2010年张*取得丰台区正阳八条9号**幢**层第24**房屋四间平房的所有权,建筑面积为65.6平方米,该房屋为孟**与张*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11月19日张*去世,2016年12月23日其次子张**去世。次子张**(曾用名张**)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张...(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