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被告赫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由审判员管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李**,被告赫章某某**的法定代表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行贷款本金437886.7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7月21日,该公司已欠我行利息1587.34元);二、判决被告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若有)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赫章某某**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4万元,审批金额为44万元,我行...(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