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巴州某石*******(以下简称巴州某石*******)因与被上诉人白**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25)新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州某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白**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内容仅为《关于股东白**失权部分股权处置方案的议案》一审判决中也认定了对股东白**“失权处理”合法有效,该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那么,对失权的股东会决议就应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议无效规则,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在公司决议无效的具体化本案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了对白**未按期出资的失权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就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然而,一审判决却同时又判定该决议无效,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矛盾2018年4月30日本就是白**的认缴时间,至于失权时间不管是在催缴函以及在发送给被上诉人的董事会决议告知书中就已经明确告知其未缴纳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于2024年9月20日起失权,因此自始至终没有侵害白**利益认缴时间的修改本身就是违法,一审法院第三项判决自身也如此认定现在却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这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会决议无效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我方认为对于股东会决议无效,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无效事由也必须是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无效事由,不能简单套用法律或者做扩大解释2.关于备案登记的问题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无效事由,则依据该决议修改的章程自然合法有效,备案登记无需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立即注销原股东的出资...(本文书还有8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