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与被告廖**(已去世)、青海华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被告青海华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廖**向其归还贷记卡(“三江贷记卡”)贷款本金75968.42元、利息7005.98元、费用6433.06元,共计89407.46元;2.依法判令廖**向其支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50元;3.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判...(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