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丹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沈...(本文书还有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