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刘**、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4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两被告以需资金周*为由找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给付了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两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到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借款本金,但被告置之不理,拒不偿还其借款本金。综上,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损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