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化**、某**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河南劳务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化**、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承包了吾悦广场的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化**。2023年11月16日开始,原告在案涉项目工程处负责拆除工作,原告与被告化**口头约定日工资220元,加班1小时补发40元。原告在工地总计工作时长为8.5天,应付工资为1900元,原告向被告一索要劳务费,被告一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仅写下《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23年12月7日前付清。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按成了工作内容,但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行为给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