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省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至八项,改判某甲公司不需支付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283.5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35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46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246元;本案受理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徐*于2021年11月19日入职某甲公司,为某甲公司员工。某甲公司与广州某有限公司为劳务外包合作关系,徐*被某甲公司派驻到该公司承揽的物业服务项目——中国某广东云数据中心广州名美基地项目工作,工作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岗位保安员。2022年9月3日18时,徐*上班途经黄埔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徐*无责任。徐*于事故当日住院治疗,至2022年...(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