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某某财产***************因(以下简称“某某某某曲靖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石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某曲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案外人太永富并非被上诉人的车间负责人,太永富与被上诉人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2.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李*良并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案外人李*良的死亡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与案外人李*良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为案外人太永富,应对案外人李*良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案外人太永富。首先,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对时任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钱建红的《大童公估理赔访谈记录》第2页记载的内容“李*良是太永富找来做机械维修的,2022年1月15日上午李*良到太永富的某某厂进行机械维修”、对案外人太永富的《大童公估理赔访谈记录》第1页记载的内容“我联系李*良来修理”及第2页记载的内容“我于2022年1月14日中午联系李*良过来修理”及被上诉人提交的陆良县公安...(本文书还有5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