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山市华*******(以下简称华轩公司)与被告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4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其中30万元从2016年3月2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102896.88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为14381.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告委托刘*好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0000元。2016年...(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