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武汉凌久******(以下简称凌久印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久印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日的机器设备保管费897792元,2021年12月2日之后的保管费,按480平米每月每平米28元的标准计算至拍卖、变卖成交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器设备在保管过程中的搬运费用50000元;3、判令原告就保管的被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因停产停业机器设备暂未处置,遂与原告签订《设备暂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武汉...(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