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秦*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财险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8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11250元、营养费3000元、复印费1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修理费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0日,原告为自己于2022年4月新购买的号牌为陕ho××**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9878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2023年10月28日傍晚,原告驾驶陕ho××**皮卡车到庙沟镇双喜村三组小地名枫树埫与该村村干部田*现场商议该处通组路的修复方案,当天19时许商议结束,开车返回行至田*家路口时,原告雇请的挖掘机司*丁**致电原告,让原告回家为其开门,原告便驾驶车辆继续往自己家方向行驶,在行至李*某家附近弯道处时,原告进行降挡操作时,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仰翻,田*、李*某发现后帮助原告从车中出来,因原告家人未在庙沟,田*便用原告手机给丁**打电话让其来帮忙,并联系私家车将原告送往镇安县城治疗,当晚报警及报保险情况原告不知情,次日上午原告...(本文书还有5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