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白**因与被上诉人张**、阿克苏成***********(以下简称成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3日组织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张**、白**、成业公司连带向袁**支付163,648.04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损害了袁**的合法权益。1.本案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为u型板螺丝断裂,因此,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是张**的雇员,袁**的劳务费和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张**支付,张**是实际施工人。成业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张**,白**明知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仍然与张**倒签合同,白**的此行为系自愿加入债务,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司法鉴定是结合袁**的伤情恢复状况、后遗症等予以综合评定,张**、白**认为三期的认定只能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而不采纳鉴定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三期的费用应当得到全额支持。综上所述,袁**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白**、张**、成业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袁**的全部诉讼请求。
白**辩称,本案不存在白**债务加入问题,白**从来没有承担袁**工伤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关于债务加入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袁**的上诉请求不明确,没有分清谁是主债务人,谁是连带债务人。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修订之前,法律规定建设工地发生的伤亡事件,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承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人身损害司法...(本文书还有7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