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食品(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未针对刘**代理律师起草的多条上诉理由及原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进行任何针对性的回应,而是用原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回应刘**的上诉理由及原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和律师代理词,没有进行任何说法释理,存在敷衍塞责,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拒绝裁判。(二)刘**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当月为襄阳某某公司提供了整月的劳动,但襄阳某某公司至今仍然没有为刘**缴纳2018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行为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判决均未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评价,适用法*错误。(三)襄阳某某公司未按照上年度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足额为刘**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且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原一审判决和...(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