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五建**********(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赵**于2013年6月18日向五建公司出具20万元借条后,没有实际收到该款。五建公司针对该笔借款提交的银行流水不是出具借条当天支取的,不符合五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故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已实际交付。关于2014年1月11日的50万元借条和52500元借条,五建公司主张该笔借款受赵**指示交付给朱*,但未提供受赵**指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实际发生,52500元系50万元三个月的利息,不可能是向五建公司的借款。二审判决仅凭赵**出具的借条即认定本案大额借款成立错误。赵**挂靠五建公司施工期间,因临时周*借款出具手续后未转付款项,赵**基于双方特殊关系未收回相应借款手续。因借款未实际发生,故五建公司在相应工程款中未扣除和结算。综上,原审判...(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