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州区先*******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库友******、孙**,原审第三人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州区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不当得利356000元,并赔偿损失47800元,合计:40380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因为第三人于*是被上诉人孙**投资的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该事实有一审开庭笔录可以证实。如果于*不是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上诉人也不会联系于*办理有关贷款事宜。2、案涉贷款之所以能够完成,是第三人于*经过和被告人孙**商量同意后,以被上诉人辽宁库友******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出具委托手续,将款项直接转入了被上诉人孙**的个人卡内。如果没有孙**的同意,没有辽宁库友******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的“...(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