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庞**、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实习),第三人紫金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42435.27元,扣除紫金财保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14644.78元、保险公司垫付的364032.51元,实际主张1563757.98元;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1日15时30分左右,庞**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盐都区大冈镇x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光明村卞家舍南北水泥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施**驾驶的盐都797860王*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施**受伤,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本文书还有4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