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债清*************(以下简称“债清隆昌分公司”)诉被告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债清隆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债清隆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未还代偿本金38333.33元,偿还代偿利息(含罚息)726.99元,共计39060.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690.50元(以第一项代偿本息总额39060.32元为基数,从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完毕之日2020年4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3月28日,按照年利率7.500﹪的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计至2022年3月...(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