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张**因与被上诉人镇安县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张**上诉请求: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主张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因城市规划,二上诉人的宅基地被调整到现在的地方,2010年按城建部门的放线记录修建房屋时,因上面有高压电线,建到**层时无法保持**层建房面积,就向东面退让了约1.5米,导致**层以上房屋面积减少,二上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反映后,相关领导承诺、同意二上诉人在房屋的东面向外占用部分土地作为补偿,于**上诉人就在房屋东面修建石坎,搭建简易房使用,且政府部门及社区从未声明不准二上诉人使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33㎡。庭审后,二上诉人请专业的测绘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了测绘,面积为3247....(本文书还有4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