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上诉人安徽省桐**************(以下简称桐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4)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皋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934231.65元及利息(利息以前述金额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依法判令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本案中,上诉人邹**实际组织、管理案涉工程并投入、承担了相应成本进行施工,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认定了某某借用资质给上诉人邹**,某某仅仅收取管理费,即认定了某某并非实际施工主体却又否定邹**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属事实认定不清,相互矛盾。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单项工程实际施工协议书》,该合同虽经法院认定为无效,但从该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上诉人承担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由此可认定上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约定:“乙方(上诉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期交出合格工程”、“乙方根据施工需要组建施**伍”、“施工过程由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因本项目承包经营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本文书还有23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