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赔偿某甲公司12.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0日,李**无证驾驶鄂j0****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滨湖东路左转时与驾驶电动车的罗*林碰撞,发生罗*林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隐匿,并叫他人顶替。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直属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林无责任。鄂j0****号车辆车主为李**,在某甲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罗*林起诉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704民...(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