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因被告任*联系不上,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江**、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1000元、金**、金项链、金戒指各一枚价值40000元,合计:15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结识,嗣后于2018年5月14日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建立婚约及同居关系,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仪式前被告以订婚及结婚为由向原告先后索要彩礼现金111000元和金**、金项链、金戒指各一枚...(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