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李*,总经理。
原告卢**诉被告重庆市奉*******(简称县社保局)、第三人奉节县夔***********(简称铁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县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铁佛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社保局的副局长田爱平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社保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原奉节县夔***********卢**工伤待遇的回复》(奉节社险函(2018)36号)(简称《回复》),认为原告从业期...(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