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女,1987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李**因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2023)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李**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其余转款双方均未明确是否为借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款系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系认定错误。虽然李**在转款时未明确是借款,但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晋**就前述款项系借款进行了追认;二、通过李**、晋**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双方认识三、四个月的时间,李**向晋**转款多达二十余次,金额共计六万多元,已经远超普通恋人之间的正常...(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