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四川某某银行)与被告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989.94元及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2197.21元、罚息8616.18元、复利666.42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逾期借款本金30989.94元为基数,按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9日,原、被告通过原告的业务平台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等相关事宜。此后,双方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4日签订五份《个人借款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11600元、19000元、6200元、...(本文书还有2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