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
再审申请人河南筑某****(以下简称筑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2)豫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2)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被申请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法院(2022)豫02民终****号民事判决;2.维持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和事实错误。1.闫**与刘**2019年12月3日对话录音证据,足以证明闫**仅是良某公司的员工,仅是筑某公司的显名股东,无权处置筑某公司股权。刘**的投资证明和良某公司的出资证明能够证明两方投资,而闫**并未提供其投资入股证明。闫**举出的2019年11月27日筑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抵销借款的证明没有事实根...(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