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诉被告李*、被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龙**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被告李*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出售湖北某某********的全部资产的协议并隐瞒和占有公司资产出售款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害;2.判令二被告依据公司《章程》确认的股权比例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13.5万元(公司资产出售款偿还公司全部债务后的70%,即[(505万元-200万元)×70%=213.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1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5日,李*与陈**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2015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