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男,199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某汽车贸*****、某财产保**************因与被上诉人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4)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汽车贸*****的法定代表人雷**,上诉人某财产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汽车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重新计算停运损失费用,该损失费用10000元由钟**、某财产保**************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0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斌将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为期25天,导致伍某斌无法营运,其为全职双证网约车司机,日正常流水为400元/...(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