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oppo**********诉被告毛**、深圳市捷********、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三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以下注册商标:1、第10535258号商标“oppo”,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手机、移动电话、手持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可视电话、电话机套、手机带、手机套、手机外壳、手机壳、数据线、手机支架、手机适配器、手机无线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2、第4571222号商标“oppo”,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